律师解析:1、所谓轻伤者,系因各种不同原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由此引发各类并发症,未对当事人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; 其在人体各组织器官结构与功能方面造成的中度、轻微损伤,或明确对个人外貌已产生显著影响者皆归属此范畴之内。 根据受伤程度将轻伤细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两个等级; 2、若行为人对他人身体部位或容貌造成损害,经鉴定后被确认为轻伤者; 3、若听觉、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出现部分障碍,经鉴定后被确认为轻伤者; 4、以及其他对人体身心健康构成中度伤害之损伤,均可被认定为轻伤。 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于发布<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>的公告》第五条 5.1.3轻伤一级 a)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.0cm以上。 b)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.0cm2以上;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.0cm2以上。 c)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。 d)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。 e)脑挫(裂)伤; 颅内出血; 慢性颅内血肿;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。 f)外伤性脑积水;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; 外伤性脑梗死;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。 g)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(轻度)。 h)脊髓挫裂伤。 5.1.4轻伤二级 a)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.0cm以上。 b)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.0cm2以上;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.0cm2以上。 c)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.0cm2以上。 d)颅骨骨折。 e)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。 f)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。 |